(员工被客户投诉可以开除吗)(员工被客户投诉公司有权开除吗)

(员工被客户投诉可以开除吗)(员工被客户投诉公司有权开除吗)

编辑 / 墨垚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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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举报公司领导,员工受到歧视乃至以打击报复,并被剥夺了工作权利。可能一些劳动者经历过如此境遇。本文将以一则案例的详尽解析给劳动者提供维权参考。

(员工被客户投诉可以开除吗)(员工被客户投诉公司有权开除吗)

案件简述

王某某自2017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在康石公司从事研究员工作,双方曾签订自2017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当月工资。康石公司为王某某缴纳了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缴纳至2020年9月。王某某工作期间发现康石公司内部劳务派遣员工超过10%的用工比例,存在违规用工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实名举报,康石公司得知情况后以王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

1、康石公司支付2020年8月工资7830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641元;

3、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7663元。

举证质证:

1、王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证明与康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王某某提交了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上述证据中载明,康石公司于2017年9月8日第一次发放工资2961.96元,于2017年10月10日发放工资4406.95元,之后工资逐月发放。另外证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王某某的月平均工资为7663元、2020年8月工资没有支付。

3、王某某主张未休年休假,康石公司不认可该主张,且未提供王某某的工资表,无证据证实已安排王某某休年休假、已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

4、康石公司提交举报信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王某某在工作期间以不存在的情况举报康石公司董事长并恶意诋毁康石公司,给康石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王某某质证称:相关的违法违纪举报只是举报人对掌握的相关事实向相关部门所作陈述,并非在公众场合或媒体等予以公开,并不能损害康石公司的利益,且康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所谓的举报系恶意诋毁且给康石公司造成损失。

5、王某某提交烟台康石发[2020]第9号关于解除费李**、刘佩卉等劳动关系的决定,该决定载明“上述六人违反公司发布的康石医药发(2020)8号文件的要求,逾期拒不提交个人资历证明,拒不签署《员工手册》,依该文件规定,视为自动放弃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费李**、刘佩卉、刘学、王某某、杨明燕、窦全伟的劳动合同关系。证明2020年8月30日康石公司系违法解除了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康石公司对主张从该证据可以看出是王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康石公司才开除王某某,康石公司没有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按认为:

1、针对最后一个月工资是否已经支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某月工资为5000元,王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到康石公司工作,于2017年9月8日第一次发放工资2961.96元,于2017年10月10日发放工资4406.95元,之后工资逐月发放,由此王某某主张当月发放上月工资,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评析:企业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的,由企业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康石公司无法提交王某某工资表,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其主张2020年8月工资已发放,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2、针对康石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康石公司未有证据证实康石医药发(2020)8号文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亦未有证据证明王某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康石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故康石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王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王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663元,要求康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评析: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王某某是否有权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首先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举报,用人单位不得因为举报而将劳动者开除。若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之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一审判决结果:支持了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康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称王某某“恶意举报”确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

康石公司以王某某严重违反康石医药发(2020)8号文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康石医药发(2020)8号文件经合法程序制定并公布或告知王某某。康石公司以王某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其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用人单位存在何种重大损失。此外,康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经过法定程序,其主张系合法解除与王某某之间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一审认定康石公司解除与王某某劳动合同违法并支持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普法总结

且不论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究竟是否属实,对被举报公司在举报人举报情况尚未被有关部门证实真伪的情况下,就立马将举报人开除并非企业的明智之举。内部举报,不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更是对政府监管盲区有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从社会、政府监管等方面都需要举报人的存在,且需要举报人发挥重要作用,现实中,劳动者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对抗企业的违法行为,在遭遇不公时,被开除的举报人更要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劳动的合法权利。有关部门乃至司法机关,亦应该发挥必要的作用,确保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落地,不要让举报人动辄就被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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